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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制定了第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及附於該法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下稱《立法會選舉法》),以及第3/2004 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兩部法律構成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主要規範。


為了適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發展,不斷完善選舉制度,打擊選舉違法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曾透過第12/2008 號法律、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 號法律對《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修改,以及透過第11/2008 號法律、第12/2012 號法律及第9/2016 號法律對《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改。2012 年對兩部選舉法的修改,主要內容包括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數以及增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席。


2012 年修改兩部選舉法後的實踐表明,現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面臨新要求、新挑戰,有必要從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角度,對《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加以完善。此外,自2016 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後,先後舉行了第六屆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的《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從加強遏止違規行為、維護選舉管理秩序、加強保障市民權利等方向提出了若干修法建議。


為了回應上述要求及建議,特區政府早前開展了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研究工作,並提出主要修法方向和若干具體修改建議,希望透過此次公開諮詢,充分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